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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研究/麻小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54:48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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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研究

三门县公安局监管大队 麻小平 郑 玑

内容摘要: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是一套博大精深、内容丰富的完整体系。内容包括:犯人是人,是可以改造的;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创造了中国改造罪犯工作奇迹,学习与总结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对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监所矫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毛泽东 罪犯改造  思想研究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十分关心和重视我国的监所工作,在其有关著作、批示、谈话中涉及改造罪犯的达37次之多,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理论体系,成功地指导了中国惩罚、改造与矫正罪犯的实践。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严格的科学性、突出的实践性、严密的系统性、深刻的哲理性。研究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对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监所矫正罪犯工作以及行刑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把犯人当人看待” ,“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毛泽东高度重视人的问题,指出“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 ,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是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了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的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监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苏维埃法庭在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同时,对于已经逮捕的犯人,都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的。①1940年,在《论政策》一文中,强调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持废除肉刑。1956年初,又指出:“要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我国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作了详尽而精辟的论述。1941年,林伯渠同志指出: “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看,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尊重他是一个‘人’始。”1944年,边区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贯彻这种精神时也明确:“犯人是人,且多是社会上不幸的人”,“一方剥夺其自由,一方要尊重他的人格”。1945年,陕甘宁边区推事王子宜同志生动的申明:“什么叫犯人?就是普通的人犯了法。但‘犯’字下面还是个‘人’字,因此说,犯人也是人。我们司法工作者,不能把犯人不当人看待。”太行区也反对并纠正把“犯人视若奴隶”的思想作风和方法。
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的保证,其逻辑结果就是认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形成了“以改造人为宗旨” ,使之“成其为人”的定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犯人改造好”,除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 他在1965年8月8日接见外宾的一次谈话中,非常明确地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方法?毛泽东同志在此次谈话中指出:采取教育的政策,还是采取丢了不要的政策;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还是采取镇压他们的方法。采取镇压、压迫的方法,他们宁可死。你如果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1年、2年、7年、8年,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进步的。除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外,毛泽东同志还非常重视监管民警的作用,把之视为能否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关键。他常说:政策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把犯人当人看待”,相信“人是可以改造好的”的革命人道主义政策在新中国监所改造罪犯的实践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面对的改造对象不仅包括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而且还包括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体制下出现的刑事犯罪分子。改造对象的复杂性、多样性,不仅在中国历史,而且在世界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经过改造,一千多名原日本战犯,绝大部分成为致力于促进中日友好和平友好人士;许多原伪满战犯、国民党战犯成为拥护新中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爱国人士;绝大多数罪犯回归社会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由社会的破坏者转变为社会的建设者,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改好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重新犯罪率保持在8%以下。②
二、生产劳动——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新中国的改造罪犯活动不仅感化得末代皇帝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和政协委员,99%的日本战犯成为和平友好人士,而且以90%以上的改好率,改造成功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造就了人类社会刑罚史上的奇迹。这一奇迹的取得,除了行刑理念上的正确之外,还得益于劳动改造罪犯这一基本途径和基本制度。
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是民主革命时期形成的。早在1934年,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就提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③在后来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他又确定了犯人必须参加强制性的生产劳动的原则。工农民主政权司法人民委员部也明确要求劳动感化院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此后的有关条例办法也都有“组织犯人参加生产”的条文,突出对已决犯实施劳动改造的基本形式。至1946年,太行区司法会议首先提出了“劳动改造”的概念。解放后,1951年,毛泽东在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决议》时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毛泽东在改造罪犯方面如此重视劳动改造手段,基于其一个重要的理性观点,即“罪犯是特殊性质的劳动力”。首先,犯人作为一个人,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是人类之必需的理论,是离不开劳动的。
其次,犯罪分子也是一种人力资源,通过组织劳动改造,能够发挥出这种人力资源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早在1948年,针对当时解放后经过土改存在的大批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地主和富农分子,毛泽东同志认为,对一般地主富农分子,要看作国家的劳动力,应加以保存和改造,而不应该从肉体上消灭。解放前夕,他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方针。新中国成立不久,经过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等一系列斗争,又有数以百万计的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的刑事惯犯亟待处置。毛泽东以其特有的战略家眼光,主张少杀,并认为这是一批很大的劳动力,杀人会有损于生产力。基于这个观点,毛泽东创造性地建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1951年,毛泽东在对西南局关于杀反革命犯比例问题报告的指示中要求,应将许多犯人判为无期徒刑,离开本县,由国家分批集中从事筑路、修河、垦荒、造屋等生产事业。他指出,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也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反之,对罪犯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同时,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
再次,用前所未有的生产劳动改造大批寄生堕落的犯罪分子,能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使罪犯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从而加快改造速度,使之脱胎换骨。人在劳动中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改造着自己的主观世界。另外,生产劳动属人的本质活动,罪犯改造的实质是转变人的本质,因而就不能不放在人的本质活动——生产劳动——中去进行。劳动改造在生产劳动的同时改造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造就罪犯的创造力、审美力,发展智力,提高罪犯的素质。同时,人的需要是人行动的动力,“需要往往直接来自生产或以生产为基础”,罪犯的良性需要及其识别能力,往往就来自生产劳动,而这些良性需要又成为罪犯改造的动力。因此,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生产劳动是必不可少的。马克思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生产劳动是使犯人“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在司法工作总结中都肯定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减轻人民负担”,“改造犯人的思想意识,减少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好方法,“这是监所工作发展的方向”;1946年的太行区司法会议,称赞它“是改造犯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在我国监所实践中,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改造奇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监所的显著标志。劳动改造罪犯的手段将成为世界性矫治罪犯手段的趋势。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的国际会议所形成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规定:“服刑囚犯都必须参加劳动。”
三、“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
我国长期在监所劳改工作中实行的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该项方针体现了毛泽东同志改造罪犯的思想。
民主革命时期,民主政权在总结监所建设经验时,很清醒地否定了生产劳动占居手段或成为唯一任务,或与教育平列并重的做法,逐步形成了贯彻以“教育为主”、“生产必然与教育相结合”方针的基本理论,坚定“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太行区的总结报告肯定“监狱的主要任务在于进行思想教育”,警示监所决不可“把次要任务当作主要任务,甚至当作唯一任务来进行工作。”坚定生产、管理“是为了教育”这个中心,“我们所提出的生产、管理、教育三大工作,不是孤立的、平列的,而是有机地结合,”坚定监所犯人生产“主要目的仍在于教育自新人,次要目的才是解决看守所困难,减轻人民因难”,更不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而导致“助长其投机思想”、不利犯人改造的弊病。对于边区自给经济的发展,毛泽东说:应该认识到它是“目前这种特殊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它在其他历史条件下是不合理的和不可理解的。”
建国之初,由于基层工作的同志,对罪犯是特殊劳动力的认识存在偏面性,对劳动改造工作的目的,任务认识不清,出现了颠倒劳动改造机关改造与生产关系的状况,形成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政治任务同因组织罪犯生产劳动而需要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之间的矛盾。1956年上半年,劳动改造工作中曾一度出现了对罪犯搞超体力劳动,不把犯人当人看,因而造成非正常死亡增多的情况。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造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是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关键问题。毛泽东明确地指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不要在经济上做许多文章。”他严肃批评:“有些人只爱物,不爱人,只重生产,不重改造”,“ 把犯人当成劳役,只有压服”。他问:“究竟是人的改造为主,还是劳改生产为主,还是两者并重?是重人?重物?还是两者并重?”他语重心长地告诫大家:“改造要抓紧,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不要想在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要抓改造”,“其实,人的工作做好了,物也就有了”,要“抓紧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工作第一,作好这一面,不仅不会妨害生产,相反还会促进生产。”他还指出:“劳改农场,总的方向应该是改造他们(罪犯),思想工作第一,工业、农业的收获多少,是否赚钱是第二位的。”1962年4月28日,刘少奇同志对劳改生产状况提出严厉批评:“这几年不是改造第一,而是生产第一,搞奴隶劳动,越搞越坏,对立情绪很厉害,生产也没有搞好。”周恩来同志1956年7月15日指出:“劳改的目的,是要把犯人改为新人,政治教育是第一,使他觉悟,劳动是增强他的劳动观点,而不是从犯人身上生产出来的利润办更多的工厂,这还是第二。如果倾向第二种,是有毛病的,结果:忽视政治教育,会使犯人劳动过度,这就不是人道主义。你第一不加强政治教育,他将来不能成为新人,劳动的结果对新政权更加不满,那怎么能改造他呢?刑满以后他还是不满,出来后又犯法,结果还是关起来,......。”196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遵照毛泽东同志及其他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劳改企业的体制中,实行改造与生产统一领导的原则, 提出了“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工作方针,并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是一项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治思想。民主革命和建国以来的改造罪犯实践表明,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符合中国国情,颇具中国特色,是正确和值得发扬光大的。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代表着世界行刑制度的潮流和发展方向,具有时代的先进性。④在人类社会预防与治理犯罪的对策仍显捉襟见肘,监所行刑与改造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日趋严重的犯罪浪潮越来越威胁着人类的和平与发展的今天,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在中国已经或正在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对人类行刑制度摆脱困境的创造性贡献。



注 释:

①③ 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
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② 王宇:《司法行政长足发展》,载于《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④ 金鉴:《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劳改事业》,
载《法制日报》1993年12月5日第3版。

主要参考文献:

[1] 薛梅卿:《民主革命时期党关于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刊登于中国监狱网站, 2001年08月20日。
[2] 王 泰:《改造罪犯——刑罚执行中的人文关怀》,《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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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沧政办发〔2007〕17号 2007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境内经GPS采集的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具有水利设施功能和田间土路上的桥梁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各县(市、区)地方道路管理站、乡(镇)公路管理所和村委会。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桥梁所辖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

  

第三章 桥梁工程师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制定、安排县级公路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级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十四条 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四)提交辖区内桥梁养护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桥梁养护工程进行检查。

  

(五)建立、整理、更新辖区内的桥梁技术档案,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制度

  

1.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安排。

  

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为桥梁检查、评定、维修、加固等。

  

3.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定期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 桥梁管理养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一) 日常巡查: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立专职桥梁巡查人员,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对所辖路段的桥梁及桥梁防护设施每天进行一次养护巡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经常性检查:

  

1.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以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经常检查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其时间周期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3.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

  

4.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缺损或者达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桥梁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交专项报告。

  

5.经常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三)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搜集机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

  

2.定期检查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制定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协同实施。

  

3.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4.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比分析。

  

5.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察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各部位进行拍照并作编号,对严重病害作详细记录,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作出技术状况评分,年度桥梁都要按病害程度进行评分分类。

  

6.定期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特殊检查:

  

1.特殊检查由省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协调监督。

  

2.特殊检查应采用适当的仪器设备以及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科学分析方法,查明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破损程度和承载能力,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

  

3.特殊检验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包括材料损坏程度检验,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及缺损原因的分析判断。

  

(2)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鉴定,包括结构承载能力鉴定,桥梁抗洪能力鉴定。

  

4.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

  

(1)遭受洪水、流水、漂流物、船舶撞击以及滑坡、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超重车违章行驶的;

  

(2)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

  

(3)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在决定加固改建以前);

  

(4)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

  

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5.进行特殊检查前,承担单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计算所用的程序、方法及计算结果)、竣工图、材料实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以及历次维修资料等。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6.特殊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7.承担特殊检查的单位及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验和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检测数据、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和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评定:

  

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1.一般评定: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2.适应性评定: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

  

3.一般评定由负责定期检查者进行,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4.评定方法与内容依据《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管理规定:

  

(一)对于一、二类桥梁,应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工作;对三、四、五类桥梁要及时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二)对于四、五类桥梁以及病害发展趋势明显的三类桥梁,次年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三)桥梁大、中修及改建计划首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四)申请大、中修及改建的桥梁项目计划应报以下资料:

  

桥梁概况、桥梁现状、损坏程度和损坏原因分析、加固措施、维修加固拟实施的工程内容、建议估算。

  

(五)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对于承重构件加固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新建同等规模的桥梁相同。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

  

(六)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负责大、中修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桥梁档案管理规定:

  

(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县级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桥梁建设及历次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定期检查表及特殊检查报告;

  

4.历次自然灾害及超重车辆通过等有关情况记录;

  

5.危桥卡片;

  

6.照片、音像资料等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

  

(三)农村公路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委〔2006〕4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国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很薄弱,特别是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以致酿患成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依法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国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三、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公安部具体负责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大力宣传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普查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本地区的情况进行抽查。

  县级(含)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机关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省(区、市)向国务院安委会上报工作情况。公安部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批准后通报全国,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要针对当前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加以整治。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对于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