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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识调查报告/李伟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05:24  浏览:8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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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意识调查报告

李伟迪


2000年9月至2001年7月,笔者在湘西进行了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 共设计了35个问题,提供了70个选项;有11个空格要答卷者填写,其中6个是答卷者对宪法基本情况的回答。发放了1000份问卷,收回答卷690份。
一、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读过宪法的人为59%,完整读过的人为12%,没读过宪法的人占24%,加上没有表态的人,29%的人没读过宪法;66%的人表示家里有宪法内容的书,28%的人表示没有,6%的人没有回答;5%的人承认有过违反宪法的行为,86%的人说没有,4%的人不知道,5%的人没表态。
85%的人知道宪法由全国人大制订,约10%的人以为由中共中央、全国政协、国务院、司法部或国家主席制订,5%的人没有回答; 85%的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效力高,4%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比宪法效力高,11%的人不敢表态。
对城市土地所有权,1%认为属于市民,6%认为属于使用者,87%认为属于国家;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4%的人认为属于农民,44%认为属于集体,46%认为属于国家。
66%认为家里可以挂国旗,18%的人认为家里可以挂国微,16%的人不知道;哪个是国家元首?4%以为是国务总理,81%知道是国家主席,8%认为是总书记;只有54%的人表示生活中运用过宪法条文,27%则表示没有运用过,10%不知道,9%拒答;10%认为民主党派是执政党,79%认为是参政党,近1%认为是在野党,10%不知道。
82%的人知道宪法保护住宅权,8%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54%肯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力,39%认为是义务,但同时把劳动看成是权力和义务的人则很少;88%的人知道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起点;84%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6%认为不保护,10%不知道。19%知道享有选举权的年龄起点,2%的人知道选举权有国籍条件,只有不到1%的人知道享有政治权力的条件;只有36%的人知道追查刑事犯罪和国家安全需要时,公安机关可检查公民通讯权。
78%的公民认为,逮捕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执行,15%的人认为应由检察机关执行,近1%的人认为由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或政法委执行;对计划生育、纳税的宪法义务的认知率在75%以上;26%的人能全面认识全国人大职权,但只54%立法权,30%认为有选举国家主席权,27%认为的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权,27%肯定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的权力。
我国宪法给你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大多数人没答,随机抽取10份,其中5 人分别填写了“宪法是根本大法”、“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全面”、“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等内容,都有其合理性,但不准确;5人未填。
宪法的第一句话是什么? 10人中有2人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准确率10%,拒答率80%。
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有2人答:“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8人未答。
我国从小学教育始,就开设了政治常识课,中学和大学专门开5至10课时的宪法课,那么,60岁以内的人都应该接受了系统的宪法教育,表示没读过宪法的人实际只是一种“失意”。但是近三分之一的公民不知宪法为何物,近10%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宪法效力、土地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通讯自由等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国家基本制度,20%左右的人认识是错误的,这是值得特别关注的现象,这可能与我国此前宪法的非司法化有关。

二、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党还是依法行政?
53%认为,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39%认为是依法治党;对中国实现法治的时间,39%认为要20年,35%选50年,11%选100年,15%未答。这里显示,大多数人对法治有信心、有耐心,并且对依法行政和严格治党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50%的农民、48%的学生、46%的军人、44%的经营者、40%的工人和干部、36%的教师,认为关键是依法治党,说明党的领导正确与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因素。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干部对这个因素的关注程度较高,因为他们站在领导岗位和权力中心,对这点感受最深;而农民选择此答案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是他们对“依法行政”比较陌生,而对党组织比较熟悉。而认为中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的比例:教师59%、干部58%、工人56%、军人52%、经营者49%、学生32%、农民17%;说明大部分人感对依法行政寄予厚望;但是学生因涉世不深,遇到行政违法行为的概率较少,而对行政违法的危害认识明显与成年人有差距,同时对学生进行党的历史的教育,使学生对党的信赖和崇拜的程度比成年人要高,因而在这个选择中,学生选“依法治党”的比例高于其他一切职业,而选“依法行政” 的比例低于其他一切职业。

三、实现法治的时间还需20、50或100年?
对这个的时间,选择20年的最多,经营者的59%、干部和工人的53%、教师的39%、农民的17%、学生的16%,认为经过20年中国可以实现法治。其次是50年、100年,这说明大多数人对法治是有信心的;但教师之间的分歧明显,答案比例为4:4:2,相当一部分人选100年,意味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教师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学生,74%的学生选择50年和100年,9%的学生拒答,对法治的消极情绪是最强烈的;军人和学生的大部分人选择50年,他们的年龄段差不多,其看法有惊人的相似;但有10%左右的人对实现法治没有信心,特别是农民和经营者,可能他们的现实生活中,最大权威不是法律,而是官员;教师、军人和干部的答卷率最高,表明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最强。
学历越高,答卷率越高,大专以上的人比小学层次高出8个点,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关注率呈正比;对实现时间有较大的分歧,但不同学历层次有区别,高学历者之间分歧较大,低学历者倾向20和50年或拒答,初中学历者选20年或50年的占85%,而本科学历者中只有76%;学历越高,选100年的人的比例就越高;但小学学历者的回答比较特殊,16%的人选100年,比例是最高的,同时拒答率28%,也是最高的,可能他们没有什么依据回答此问题;说明学历高低与对法治的认识的深度呈正比。


注:原文发表在《湖南法学》2002年第2期,作者E-mail:liweidi118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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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等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印发《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为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并先在北京市试点。现将《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近期将召开试点分行座谈会
,研究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具体方案,请各试点行认真做好信用卡业务联合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关于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的意见
1994年5月
为加强各行间信用卡业务的合作,推动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现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及原则
开展信用卡业务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各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各行的有利条件,开拓信用卡市场,防止和减少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为确保信用卡业务联合顺利进行,各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行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开拓信用卡市场;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五家银行联合制定的信用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排他行为;
(三)自觉抵制不利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行为,对实际工作中发生的业务分歧,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互相谅解的原则,按照有关办法,妥善解决;对有争议的问题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对有损于其他银行的行为,其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对不执行有关
规定且不听劝阻的银行,各行可采取联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业务联合资格的措施加以制裁。
二、试点城市、发卡种类及授权限额
信用卡业务联合试点暂定在北京市,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开。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所辖范围内,五家银行开始互相代理人民币万事达(MasterCard)和威士卡(VISA)在北京的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为便于经办业务人员识别和操作,各行发行的

人民币信用卡的种类统一为金卡和普通卡。卡片底色为金颜色的即为金卡;非金颜色的为普通卡。金卡和普通卡在不同行业消费、取现的授权限额统一规定为:
行 业 金卡 普通卡
消费限额(元)
1.民航 10000 8000
2.宾馆、酒店,服务、文娱场所 6000 4000
3.铁路、运输部门 4000 3000
4.商店、商场 3000 2000
5.其他 2000 1000
取现限额(元)
6.取现点 1000 500
持卡人支取现金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授权。
三、取现点和商户管理
各行应积极发展取(存)现点和特约商户,并认真做好对取(存)现点和商户培训、辅导及宣传工作。各行要按照统一条款的协议(另定)同自已发展的取现点和商户签约,并负责向取(存)现点和商户提供受理信用卡所需机具、统一格式的凭证(格式另定)、带有各行信用卡标记的
标识和止付名单等。各行必须将联合后发展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及原有的取(存)现点和商户,全部向其他银行开放,受理其他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实现取(存)现点和商户共享,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排斥其他银行的业务。实现信用卡业务联合前,对已发展的商户,各行要共同
商讨归属问题,原则上由先签约行收单,特殊情况经过协商也可由商户结算户所在行负责收单;实行信用卡业务联合后,对新发展的商户,由发展行收单,对此各行必须执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各行均不得上门抢单。各行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回扣比率,对原由各家银行签约的商户,其
回扣比率统一按最高标准执行,最高标准达不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回扣比率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各试点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发展的商户名单寄送指定汇总行,由汇总行汇总后分别通知各试点行。商户名单内容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单位类型(工、商、餐饮等)、签约时间、开户行。
四、手续费用及佣金分配
持卡人在商户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及在同城范围发卡行系统内存取现金,均无需支付因用卡而附加的费用,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以下,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或跨系统存款1000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10元;在异地或跨系统支取现金,须支付1%手续费。

各行员工卡跨系统存取现金不享受免费优惠。为使发卡行和收单行在信用卡业务联合过程中共同受益,暂将取现手续费和商户佣金收入的分配比率定为:发卡行得取现金额的0.5%或签单额的0.8%,其余部分均归收单行。持卡人跨系统存款的手续费收入暂不分利润。各行应执行人民
银行规定的信用卡磁条格式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逐步实现POS共享。各行间暂互免POS及其网络费用。
五、授权方式及止付名单的发放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发生万元以下的授权业务,应通过本地电话或电传办理(电传的格式另定);对万元(含)以上的授权业务,应使用授权单(格式另定)通过传真机办理。各行间互免授权电话、电传及传真费用。各行应在业务联合前交换授权电话、电传号码、授权值班时间及授权
负责人等资料。信用卡止付名单要统一编辑发放。各行应在每旬6日(遇节假日顺延)的17:30前,把止付卡的卡号及接收止付名单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增减变动部分或全部)报送主办银行或有关单位;该单位负责汇总、印制和分发止付名单,最迟应在三天内向取现点和商户等
单位寄出。发送及印制止付名单的费用,由各行按所发止付卡号占止付名单页数及所需册数分摊。
六、资金清算
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暂按同城票据交换的方式进行。各行均要指定一家支行(或办事处)接收他行提交的单据,办理信用卡的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具体办法是:收单行收到商户或取现点交来的单据后,应按发卡行分取现单、签购单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金额分别填制两联
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在装封的签购单和取现单上;再按取现汇总金额的0.5%,签购汇总金额的0.8%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两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传票摘要栏要注明取现单和签购单的笔数、金额,将借方传票留存冲减手续费回扣总额,另两联贷方传票随签购单等一并提出
与各指定行清算资金。
七、风险控制
为防止和减少信用卡业务风险,各行间要不断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堵塞可能出现的业务漏洞。发现持卡人大额透支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各方应密切配合,共同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活动,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各行要定期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不良持卡人
是指透支金额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超过一个月、存款信誉不佳,用卡动机不纯的持卡人。第一次交换不良持卡人名单(全部)的时间,定于今年4月5日前,名单内容包括:不良持卡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后,各行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新发现的不良持卡人名单寄送指定牵

头行,由牵头行汇总后于每月七日传真通知各行。
八、风险责任划分
发卡行和收单行对信用卡业务联合中的风险损失,应本着“谁用卡,谁付款”的原则,友好、妥善解决。凡属持卡人转借、转让信用卡,领卡后未及时在签名栏签名,遗失信用卡未挂失或各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挂失责任时间内及其它违反信用卡章程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
负责;凡能确定和找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风险,应由发卡行负责追收欠款;确实找不到持卡人或持卡人及担保人无力偿还的风险损失,按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一)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的责任:
1.未经发卡授权,受理了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
2.受理的卡已于七天(不含当天)前刊登在止付名单上;
3.压印的单据无法辨认发卡行;
4.超过消费或取现限额未经发卡行授权;
5.采用变更日期或分单形式避开发卡行授权的;
6.与持卡人串通诈骗银行资金;
7.受理的是打洞、剪角或注明作废字样或涂改、伪造的无效卡;
8.收单行接到商户(取现点)提交的单据,已超过签单日二十天;
9.没有持卡人签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
10.商户其他违反受理信用卡协议和操作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二)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1.持卡人挂失次日24点以后,但卡号刊登在止付名单七天(含)之内;
2.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
3.信誉不佳的持卡人诈骗银行资金;
4.有效卡被冒用,在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受理方(包括受理行和特约单位)责任的;
5.止付卡经发卡行授权后出现风险的;
6.其他应由发卡行承担的责任。
九、缺陷单据的处理及拒付
发卡行发现单据有缺陷时,可以向收单行查询,收单行必须认真及时答复(查询、查复书格式另定);单据有问题,其责任应由商户(取现点)或收单行承担时,发卡行可在退票理由书(格式另定)上填明退票理由办理拒付。收单行不接受被拒付的单据时,发卡行应列举详细理由再次
拒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发卡行三次拒付均未被对方接受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各总行派一人参加,邀请人民银行总行参加)裁决。联席会主办行作为仲裁委员会牵头行。仲裁委员会每季末25日(遇节假日提前一日)开一次会,沟通业务联合的情况,处理各行业务纠纷。对仲裁委
员会做出的决定,各行必须服从。仲裁费用按每笔500元收取,由责任方承担。
十、截获止付卡、伪冒卡的奖励
商户(取现点)截获止付卡、伪冒卡后,收单行应将其收回,剪角后以信件交换的形式送发卡行;发卡行按止付卡50元、伪冒卡100元付给收单行费用,由收单行负责对商户的经办人员给予奖励。
十一、挂失、紧急取现和退货款
挂失、紧急取现服务及大额转帐结算业务,暂由各发卡行自行办理。商户退货款不得支付现金,可使用退货单(格式另定)由财务部门集中办理,具体办法由试点工作小组制定。
十二、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确定牵头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总行可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牵头部门。各试点分行要尽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试点分行要有一名处长(经理)参加领导小组,规划、组织和协调
有关工作;工作小组由各分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1995年1月31日前,各分行应将参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名单上报工商银行信用卡部,电话:8217658,传真:8217345。
十三、上报方案和办法
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根据本《意见》于1995年6月10日前,向牵头部门上报信用卡业务联合的试点方案和有关办法。



1994年12月29日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2004年修正)


(1998年6月15日淄政发[1998]1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遵循区域推进、分学段实施、典型引路、重在实践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彻《课程方案》,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改革考试制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入手,克服基础教育中存在的以应试为目的的倾向,纠正和革除违背教育规律和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与弊端。

第六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一)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确定重点课程和非重点课程、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和加快或放慢教学进度。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坚持以“五爱”教育为核心内容,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主导地位,发挥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网络,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落实,强化行为训练,实施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能力。

(三)建立城乡学校联谊制度,实现城乡学校教育优势互补,为城乡学生创造相互了解、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四)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组织好“两操”和体育活动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重视学生健康教育,建立卫生档案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加强学生用眼卫生指导,培养学生正确的读写姿势,降低近视眼的发病率。

第八条 中小学应逐步建立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环境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

(一)以学科教学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加强实验教学和实践,促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创造能力。

(二)加强活动课程建设。做到有师资、有场所、有设施。内容上应体现学生不同年龄特点的层次性和序列性,形式上应体现多样化,逐步形成适合当地实际而富有特色的活动课体系。

(三)抓好环境课程建设,为学生创设优美和谐、文明高雅的生活、学习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四)开设选修课程,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外语教育。

第九条 以课堂教学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教师应更新观念,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中小学必须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第十一条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一)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和无寄宿生的初中一律不设晚自习,有寄宿生的初中只能为寄宿生开设晚自习,时间控制在1.5小时之内。教育主管部门应统一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应有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每天应有不少于9小时的睡眠时间。

(二)中小学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给学生集体上课。

(三)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寒暑假作业总量控制在假期的1/2天数之内,每天的作业量,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教师应精心筛选、布置、批改作业,不得让学生批改作业,不得让学生家长代批作业,不得以超量布置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四)严格控制学生考试、竞赛次数和社会性活动。小学取消期中考试,每学期只组织语文、数学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察为主。初中保留期中、期末和毕业考试,取消其他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实行学生用书定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给学生定购学具。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继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推行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行“一考多录”、中考招生指标与办学水平挂钩制度。

鼓励区县进行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中考招生改革。

第十四条 小学命题、考试权,农村归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归各学校。初中的命题、考试权,期中归学校,期末归区县,毕业考试归市里。试题应以大纲、教材为依据,控制难度和题目份量,变单纯的知识考核为知识、能力、操作技能全面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小学取消百分制,实行考试成绩等级制。全面推广“等级+特长+评语”的评价模式,实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制度,全面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第十五条 加大普教渗透职教力度,初中应对学生进行职业预备教育。

中小学应通过劳动课或劳动技术教育课,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尊重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及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技能培养,使学生成为有一技之长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十六条 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为本行政区域内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科学调整学校布局,合理设置中小学。应解决中小学、特别是城区中小学班额过大的问题,使中小学班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农村中小学应适度合班并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

新建中小学校应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筹措教育经费,落实“三个增长”,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少年儿童全部入学。严格禁止义务教育段学生辍学。

小学、初中取消留级制度,义务教育段不得开除学生。初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人数或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校长工作,不得以升学率高低作为干部任用、经费拨付、评优选模的一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学校、教师、班级、学生的名次,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活动,鼓励中小学根据自身实际办出特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抵制以学校、教师、学生为对象的各种营利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重视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课堂教学、教育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查评价教师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奖优罚劣、晋升职务的依据。

教师培训的重点应从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以把握大纲、驾驭教材为重点,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教师基本功训练。

实施城区和名校带动战略,逐步建立城乡干部、教师交流任职制度和到其他名校挂职、考察学习制度。定期表彰优秀教干、教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点,组织对下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小学的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采取改造、重建、撤销、兼并、联合、民办公助、公有民办等形式,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市和区县应从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薄弱学校建设。

采取内选、外派、招考、聘任、挂职等多种方式调配好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选配好校长。

制定优惠政策,解决薄弱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问题。

采取措施优化薄弱学校的生源结构,控制学生流失,在招生政策上向薄弱学校倾斜。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治教意识。

第二十七条 构建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导向机制。宣传媒介应搞好素质教育宣传,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社会氛围。学校应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师将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作为教和学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建立有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素质教育的各方面政策、规定,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素质为内容,以课程方案、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抽测为手段,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乡镇以学生为对象的素质教育质量监控机制,以素质教育水平的高低作为评价学校工作优劣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学校,不办重点班,不分快慢班。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门应重视素质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指导中小学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第三十条 中小学应严格按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不得代其他单位通过学生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学生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学生非正常伤亡。学生家长和中小学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中小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夏(冬)令营、劳动等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应及时查处。

严格执行学生非正常死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团队组织、社区组织和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素质教育实施。各少年宫、科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免费或优惠向广大中小学生开放,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随意停课,任意增减教学科目、时数的;

(二)超规定布置作业的;

(三)违反规定增加考试次数、科目的;

(四)违反规定组织统练、统测等统一考试的;

(五)用考试成绩排列学校班级、学生名次张榜公布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

(七)违反规定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乱招生、乱办班的;

(八)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违反规定强行给学生定购学具的;

(十)利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上课的;

(十一)其他妨碍素质教育实施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